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房屋稅5月1日開徵,稅局提醒民眾,及時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可節省房屋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如由營業改作住家使用,要記得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房屋稅5月1日開徵。(示意圖/資料中心)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而適用不同稅率,按月計算稅額,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並依規定申請,當月分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台中市房屋稅的徵收率分別為,供自住住家使用1.2%,非自住住家使用1.5%;供營業使用3%;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等非營業非住家使用3%。官員說,納稅人如要節省房屋稅,應在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改課申請,以維護自己的租稅權益。
舉例說明,A君所有房屋於今年1月13日由營業變更為自住使用,並向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經稅務機關審查後核定自今年1月起適用,房屋稅徵收率由3%降低至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