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黃羿馨/新竹報導
新竹張男因無法辦理繼承登記,向法院聲請對失聯逾78年、若尚在人世已高齡151歲的曾祖父宣告死亡,但一審以「非生死不明」為由駁回。張男不服抗告,二審改認應啟動死亡宣告程序,若2月內張男曾祖父未陳報法院仍在世,將宣告死亡。
張男主張,曾祖父於清朝同治7年(約西元1874年)生,日治時期設籍於新竹州竹北庄拔子窟,戰後未見戶籍接續資料或死亡記事,亦未參與民國35年(西元1946年)全台初次設籍登記,顯示自當時起即處於失蹤狀態。由於曾祖父名下仍有不動產,致使後代無法辦理繼承登記,因此依民法第8條聲請宣告死亡。

一審法官認為,雖張姓曾祖父戶籍資料確實自昭和16年(西元1941年)後即無更新,出生迄今已逾151歲,依衛福部百歲人瑞統計,國內最長壽男性為114歲,應可推定其已自然死亡,不屬於「生死不明」狀態,駁回聲請。
張男不服提起抗告。二審法院審酌,死亡宣告設立制度旨在終結失蹤人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之狀態,為維護社會公益而設,倘失蹤人行蹤不明已逾法定期間或其死亡之時不確定者,即有裁定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必要,否則無從解決該失蹤人周遭所發生之繼承等法律關係。
法院最終裁定准許張姓曾祖父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公告自發布翌日起計算2個月內,若張姓曾祖父本人或知其生死者未向法院陳報,屆期後將依法宣告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