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宛茜/台北報導
行政院消保處日前會同交通部觀光局及各地方政府,查核全國一百間觀光旅館及旅館所使用的「住宿券」,發現部分項目不符規定者就有37家。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即使是旅展買的住宿優惠券,依據禮券定型化契約規定,過期後仍可補價差使用,且可單獨使用,不用搭配其他禮券共同使用。
消保處說,此次共查核34家觀光旅館和66家旅館,查核「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履約保證責任(含記載、期間及落實)」及「不得記載事項」等8項目。不合格者包括觀光旅館3家、旅館34家。除雲林縣觀月商務休閒旅館、花蓮縣承億文旅—花蓮山知道、煙波大飯店花蓮館三家尚未改正完畢,其餘均已改正完畢。
37家旅館,住宿券不合格。示意圖/取自pixabay
其中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者共9家,違規事項包括自行制定「使用期限」限制、須搭配其他禮券共同使用。消保處舉例,如華國大飯店、蘭城晶英酒店及知本老爺大酒店等3家,住宿券上限制春節期間不能使用住宿券,但其實補價差就能使用,業者已改正。另違反履約保證責任規定者則有15家。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說,業者若屆期未改正,可處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連續罰。消保處也提醒消費者,購買住宿券時注意是否有不合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