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劉明岩/彰化報導
買了12年的飯店住宿券還有效嗎?彰化市民楊明宗最近在抽屜內,翻到一張12年前在旅展買的住宿券,原以為過那麼多年,已不能用了,沒想到打電話問了以後,這家旅館回說還可以用,讓他十分高興。雖然,住宿券依規定不能有使用期限,但業者誠信態度還是被稱讚。
楊明宗說,他是在2011年旅展時,分別買了墾丁馬爾地夫溫泉大飯店及另一家商旅住宿券,想要出遊時就可以使用。但時間久了也就忘了有住宿券,最近想要出遊,打開抽屜,發現這兩張住宿券,想說過了12年了,不知道飯店還在不在,也不知道還能不能用。
楊明宗說,他打電話到這兩家飯店詢問後,都表示還可以用,令他有點意外,其中墾丁馬爾地夫溫泉大飯店表示,住宿券原本還有附兩人早晚餐,但旅館表示,現在不提供早、晚餐,但會貼補350元的餐費;另一商旅雖表示,住宿券可以使用,但過了兩年有效期限要加300元、假日也要加300元。
楊姓市民最近去使用住宿券,由於兩家飯店都重新整修,尤其墾丁馬爾地夫溫泉大飯店目前的平日房價才1000元,他與妻子住得都很滿意,對於業者遵守住宿券契約規定,很有誠信,值得肯定。
彰化縣政府消保官張啟昱指出,根據旅館禮券訂型化契約規定,住宿券不能有使用期限,即使過期還是可以用, 消費者購買住宿券時,契約就已經成立,業者不得在契約上訂立任何補差價的限制,但如果住宿券是優惠方案,是可以訂出優期限,過了時效,是可以依當時購買面額抵抵現金使用。
不過,執業律師洪志賢提醒說,住宿券使用期限應回歸民法規定,由於任何權利都有行使期限,請求權消滅是15年,用意就是「法律不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當事人要主動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