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懿慧/台北報導
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常有子女因家中年邁雙親患慢性疾病或行動不便,委託護理之家照護父母親生活起居。但財政部表示,若有僱用看護所支付的看護費,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法不得列舉扣除。
申報綜所稅,看護費不可列舉扣除(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所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的醫藥費,可檢附該機構出具的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依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但稅法規定,「醫藥費」是指因醫療行為所支付的醫藥費用,長期照護支出僅屬醫藥費部分可列舉扣除,不包含看護、照護等勞務費用,因此不得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在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376,144元,而其中包括某護理之家開立的勞務費領款單收據136,400元,該局認為與規定不符,予以剔除。之後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配偶患病期間需有特殊照護,國稅局若予以剔除認列屬不合理。
但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者,應以該規定所稱的「醫藥及生育費」為限,其是指涉及醫療行為的支出費用才可列舉扣除,但甲君檢附的勞務費,應屬一般照顧服務費,不屬於醫藥及生育費支出,因此無法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