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顏瑋辰/綜合報導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企業或金融機構因合併、分割或收購而移轉土地所有權,於移轉時可向稅捐處申報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並記存於取得土地公司的名下,暫不繳納。
稅務局補充,依企業併購法第39條規定,公司進行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而以有表決權的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的對價,並達全部對價比例65%以上,其建物移轉免徵契稅,各項契據憑證也免徵印花稅,而這次土地移轉應納的土增稅,可記存於併購後取得土地的公司名下,未來再有移轉時一併繳納即可。
稅務局提醒,土地增值稅記存僅是暫緩繳納,稅務局每年8月皆會辦理記存案件清查,如有記存稅款的土地再移轉,或移轉土地三年內,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導致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之65%時,都會被補徵原記存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