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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豪宅開名車 他拒付3女兒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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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桃園林姓婦人連生3個女兒後,丈夫9年前和她離婚,母女4人淪為低收入戶,在街頭發廣告,前夫則住豪宅、坐名車,法官認定前夫不負責任,裁定每月要付扶養費2萬7千元。

林姓婦人為夫家生3名女兒,離婚後丈夫不聞不問,林婦扶養女兒陷經濟困難,法院判決丈夫每月須付2.7萬扶養費。圖為桃園地院法庭。 圖/報系資料照林姓婦人為夫家生3名女兒,離婚後丈夫不聞不問,林婦扶養女兒陷經濟困難,法院判決丈夫每月須付2.7萬扶養費。圖為桃園地院法庭。 圖/報系資料照

桃園地院調查,林婦連生3個女兒,丈夫以難向祖宗交代為由,加上多次衝突後離婚,從此不再過問母女。

林婦向法院指出,這些年她做工養女兒,但收入不豐,母女四人淪為低收入戶,她曾帶著分別念高中、國中和國小的女兒穿梭街頭賣花、在車陣中發廣告或是路邊拿建築廣告看板,賺取收入,仍不夠開銷。

林婦還指出,女兒的生父住豪宅、擁有4輛小客車,其中2輛是進口休旅車,有足夠能力養女兒卻棄而不顧,她以前夫無情無義,向法院聲請每月各付3個女兒9千元扶養費。

法官審理後認為,林婦前夫有足夠能力負擔3個女兒扶養費,卻拋棄不顧,而林婦提出的扶養費金額不高,還不到桃園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1萬9千元的一半,林婦提出的扶養費合理,裁定前夫每月要付3個女兒扶養費。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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