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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結縭50載髮妻離婚 挨告應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他得付1.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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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一名工程行老闆和妻子分居超過10年,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妻子反控他獨占婚後財產,提告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台北地方法院判老闆應給付妻子1.7億餘元,可上訴。
 
妻子主張,雙方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丈夫10多年前搬走,兩人分居至今;婚姻期間,丈夫工作忙碌,都由她一人承擔家中大小事,照顧子女。
 
一名工程行老闆和妻子分居超過10年,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妻子反控他獨占婚後財產,提告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示意圖/pexels
人妻知道實情後決定離婚。示意圖/pexels
 
她認為,丈夫能完成多項公共工程建設,並擔任工程行老闆、水管公會理事長等職務,順利發展事業到興盛,都是她犧牲奉獻自我,打理家庭和子女,才讓丈夫無後顧之憂。
 
她指控丈夫見她住院開刀,沒有體貼照顧,反而獨占夫妻婚姻期間累積的財產,恣意贈與、出售,導致她處於經濟弱勢地位,訴請夫妻剩餘財產,要求丈夫給付2.9億餘元。
 
丈夫反駁,他早年工作繁忙無暇顧及家務,聘請多名幫傭協助家務,指控妻子不常照顧小孩,在外和異性曖昧,並與友人聚會、打麻將、飲酒,每日賭資高達數萬元至數十萬元。
 
另他考量與妻子分居多年、子女也沒有奉養的意願,任由年邁體衰的他獨居維生,還好黃姓女友人細心照料他10多年,才讓他得以存活至今,為答謝平日照顧及救命之恩,才贈送房地。
 
台北地院指出,審酌雙方結婚逾50年,婚姻期間男方創業忙於工作,負責家中開銷,陸續置產,而妻子在家撫育子女、打點家中事務,認定妻子對丈夫婚後增加財產也有所貢獻,但審酌雙方分居後生活無交集,各自處理工作、生活及財務,認為妻子僅能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3分之1,經計算後判丈夫給付妻子1.7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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