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應依居住者規定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
依《所得稅法》規定,居住者的認定條件有兩種,首先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再者,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
北區國稅局說明,外籍人士只要符合居住者的規定,其當年度的所得應於隔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並向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另外,外籍人士如居住在台北市或高雄市,請向台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如居住地不在台北市或高雄市,請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