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下月就要報稅了,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昨(22)日提醒,民眾出售受贈的不動產時,必須注意取得成本的基準,若無法取得買價及相關成本證明,可以採用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計算所得額,才能看緊荷包少繳一點稅。
「受贈族」須注意取得成本基準,才能少繳一點稅。(好房資料中心)
遺贈稅大幅降低後,房屋贈與移轉也隨之大增,2013年達5.17萬棟,創下1991年以來、近23年新高;由於受贈族的成本低且容易稽查,加上實價登錄後有更多資料可參考,「受贈族」的轉手售屋所得,近年已成為國稅局的查稅箭靶。
安永會計師楊建華指出,民眾在賣房子時,依規定須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但如果出售的是贈與得來的房子,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要注意取得成本的基準。
楊建華指出,在一般情況下,民眾出售房屋時若無法取得買價及相關成本證明,才能採用財政部訂頒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計算所得稅額,而出售因贈與取得的房屋,須以成交價額扣除受贈時的房屋時價及相關費用,得出所得額後報繳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