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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賣豪宅 留意報稅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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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

近期各部會打房聲震天響,縱然房地產買賣還未實施「實價課稅」,會計師表示,政府在稅制已逐步貼近「實價課稅」精神,因此去年賣出豪宅,今年申報綜所稅要依新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會計師表示,在售屋部分今年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有幾項新規定,像是賣房子申請所得要以核實認定來課稅,也就是房屋賣價扣除一些必要成本後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至於出售的房屋為豪宅,若無法舉證成本,則採房屋實際銷售價格的15%為獲利所得。

永慶房產集團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在102年有賣房的人要特別留意,今年報稅時,應優先採核實認定方式申報,對於無法舉證買價的房屋,則可採標準認定的申報方式節稅,但賣出豪宅者例外。

所謂「豪宅」認定,陳俊宏說,若出售的房屋是位於雙北市且總價8,000萬元以上,或雙北市以外縣市房價5,000萬元以上,都被認定為「豪宅」,即使民眾無法舉證買進成本,一律都實際銷售價格的15%做為售屋所得,然後用土地公告現值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分配。

舉例來說,某甲去年賣出台北市一棟房子總價8,500萬元,若提不出買進成本,國稅局將按房地比例(一般是房3地7),認列房屋收入為2,550萬元,再依房屋收入15%,即382.5萬元作為出售房屋的所得額,再併計個人其他所得項目,按5~40%稅率繳交綜所稅。陳俊宏表示,即使不是豪宅,對於被認定為「高級住宅」,也就是如一層一戶,或者單坪房價在100萬元以上,課稅比率也較高。

以台北市而言,一般住宅課稅比例為42%,但若是依「台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被認定為高級住宅者,則課稅比例為48%。舉例來說,102年出售的房屋位於台北市,但無法提供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證明文件,若非高級住宅者,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在申報所得時就需填寫財產交易所得為42萬元,若認定為高級住宅者,則要依48%來計算所得為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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