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楊湛華/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家公司傳出將裝監視器觀察勞工上廁所頻率,貼出公告要求「改善」,否則將扣除休息時間,引發輿論熱議;市府勞動局指出,勞基法保障員工休息時間,期間亦可自行運用,而如廁、喝水等生理需求則是隨時都可解決,若經檢舉提出違法事證,將介入調查,若違法可處最高100萬元罰鍰,也呼籲雇主裝設監視器應尊重員工隱私。
日前有網友在論壇PO文爆料,桃園市平鎮區一家機械公司2日貼出公告稱,「公司於上午10點及下午3點皆有10分鐘休息時間,原意為讓員工喝水、如廁及活動身體」,但「發現部分員工常態性於休息時間做個人私事,休息時間結束後才去喝水如廁,稱此舉「影響公司運作」,若不能改善將取消兩段休息時間。

公告還說,因發現部分員工如廁頻繁,廁所前將增設攝像鏡頭,要求「同仁不要濫用如廁時間」。
勞動局勞動條件科指出,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工作4小時應休息30分鐘,休息時間由勞工自由安排運用,不應受雇主支配;依網路流傳的公告內容,尚不能認定該公司未讓員工獲得充足休息時間,若接獲檢舉、取得違法事證,將介入調查,若違法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勞動條件科表示,如廁、飲水等為基本生理需求,原則上不論是否為休息時間,勞工都可隨時進行;另公告提到在廁所前走道增設攝影機,勞動局也呼籲雇主應尊重勞工隱私權,避免違反相關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