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面對房地合一稅2.0,獨資或合夥商號須留意申報規定,南區國稅局表示,此類商家應由獨資商號老闆、合夥人等,比照個人申報規定,於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稅。
官員指出,房地合一稅2.0於今年7月1日上路,個人及企業的房地交易所得,應分別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報繳。
在各類商業登記模式當中,官員表示,獨資、合夥商號所持有的房屋,產權仍登記在個人名下,跟具備獨立法人格的其他營利事業形態不太一樣,此類房屋、土地交易,應由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申報房地合一稅。
官員表示,如果是獨資商號,應由獨資資本主來申報不動產的房地合一稅;如果是合夥組織,則是由各個合夥人,按其個人所有,或持分共有的部分,計算交易所得來申報房地合一稅。
在申報期限上,也跟一般營利事業「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的模式不同,官員表示,獨資、合夥形態的企業,應比照個人課稅規定,於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稅。
南區國稅局強調,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要特別留意房地合一稅2.0於今年7月1日上路以來,交易房地的所得的課稅模式變化,全都會歸到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合夥人的身上,須依個人規定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稅;課稅時間也跟以往的報稅時機不同,以免因一時疏忽漏報,因而遭受處罰,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