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柯毓庭/新北報導
機械式停車位因機械故障、人為操作等因素屢生事故,在司法訴訟中多數歸責行為人、廠商,且車主往往認為社區大樓管委會也有責任,應一併賠償,但法院判決不見得如此。台北地院簡易庭曾判決管委會需付一半責任,但上訴後又免賠;高雄也有受害車主提告管委會求償,法官認維護廠商確須負責,但難認定管委會有監督過失,判免賠。

2022年3月北市吳姓男子到機械車位取車時打開後車廂,因接電話未注意車庫關閉導致車輛受損。吳的車險公司求償,控社區管委會未告知車主遇緊急狀況處置方法,簡易庭認管委會有過失判賠一半修理費;但管委會上訴後,法院認未告知緊急狀況處理方法與事發無關,改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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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位吳姓男子2021年9月在高雄某社區大樓操作機械車位時設備異常,導致共6輛車受損,吳提告負責維修機械車位的廠商與社區管委會並求償,指廠商未在故障發生前及時維護、發覺,有重大過失,管委會未盡義務督促廠商,也有責任賠償。
橋頭地方法院認定,廠商未發覺異常,具有責任,但不得期待管委會具機械專業,難認定有監督過失。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何皓元指出,就機械車位使用人而言,停車場通常會以顯著方式在場區公告操作須知、注意事項,司法實務上判斷使用人有無過失,會依須知、規定內容。
至於機械車位負保養責任者,無論收費停車場業者或社區管委會都須依「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加以維護、定期向政府申請安檢,且應委託專業保養廠商維修設備,業者或管委會是否落實,會是法院判斷有無過失的主要依據。此外,設備製造商、維修保養廠商若按契約負有保固、保修責任而有過失時,也須負擔設備造成的傷亡、財損責任。
原文出處 【車位釀災 維修商有責 難罰管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