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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直播銷售 須課營業稅

#政策 #國稅局 #直播 #營業稅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電子商務已成現行商業發展新趨勢,近年來不少賣家運用直播平台含Facebook等社群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如開設網路直播、成立粉絲專頁、私密社團等,高雄國稅局強調,民眾在網路上銷售商品,也須依法課稅。

電子商務已成現行商業發展新趨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電子商務已成現行商業發展新趨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政府為維持實體店家銷售與網路賣家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規定凡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的網路賣家,同樣必須依法課稅。

官員表示,為了避免擾民,也規範網路拍賣賣家如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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