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金池/新北報導
高雄氣爆事件,國賠要件再度引起討論。新北市法制局副局長何瑞富指出,「賠償」、「求償」分屬兩種不同概念,民眾只要能證明受傷的因果關係,就構成國賠要件;但政府向公務員、廠商「求償」,就必須要證明過失責任。
高雄氣爆事件,國賠要件再度引起討論。(好房資料中心)

他表示,公務員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因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的損害,均可請求國家賠償。
以新北市最常見的國賠案件為例,路面坑洞、人孔蓋、水溝蓋等,全數都是「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就算不是故意,但如果與損害有「因果關係」,可以申請國賠。
不少國賠案很難認定,例如民國102年,中和康小姐騎車經過中和景興街,前面小客車經過後,路面水溝蓋突然彈起來,導致她摔倒跌傷,判國賠4萬7千元,這要算誰的責任?
何瑞富強調,民眾只要證明在某處的公有公共設施受傷,不問公務員有沒有過失,就可能構成賠償要件,但不代表政府可以向公務員「求償」。
舉例來講,機車騎士因為路面坑洞受傷,這部分涉及「國賠」。負責管理維護公務員,雖然有巡檢坑洞、水溝蓋的義務,但必須要證明故意、重大過失的管理疏失,政府才能向公務員「求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