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宥廷/高雄報導
眾所矚目高雄氣爆案中,多數受災戶透過高市府代位求償,但仍有人對市府提告國賠,其中災民楊伯祿因汽車毀損求償10萬元,一審獲勝訴判賠4萬;市府上訴後,二審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無誤,上訴無理由駁回定讞,這也是氣爆相關民刑事訴訟,首宗確定市府要賠案件。
高雄氣爆,災民楊伯祿因汽車毀損求償10萬元,勝訴。 (好房網資料照片)
高雄氣爆案,刑事部分仍在審理,民事部分有23件,可分為高市府代位求償案6件(每件約500個受災戶)、2件非代償案、15件含國賠等3類,其中,第3類15件民事訴訟,有11件是告高市府國賠案;告市府國賠案一審今年8月底起陸續出爐均是受災戶勝訴。
判決表示,楊伯祿轎車停放在三多路旁停車格內,因氣爆受損,他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告,要求高市府國家賠償10萬元;一審認為,氣爆原因是排水箱涵內4吋管線施工便宜行事,導致管線鏽蝕破損,造成丙烯外洩發生氣爆,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考量該車在氣爆發生前交易價值及剛保養、更換配備等,判市府應賠楊男車價是4萬元;不過,市府不服,以未調查當事人是否適格、及判決違反證據、論理及經驗法則為由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市府是氣爆道路及下方箱涵的設置人及管理人,沒有當事人不適格問題,原審判決也未違反證據、論理及經驗法則,因此駁回上訴,確定市府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