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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新規:原籍中國申請在台定居 應繳附註銷中國護照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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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黃婉婷/台北報導
 
配合賴清德總統針對中國威脅提出的17項因應策略,內政部近日已完成相關辦法修正預告,未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了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公證書外,並應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的公證書。
 
目前該辦法的預告期已結束,內政部蒐整意見後將另行公告上路時間。
 
中國電子普通護照。圖/維基百科
中國電子普通護照。圖/維基百科
 
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31條修正草案。修正草案指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定居,應確實依法放棄大陸地區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定居,應提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中國護照證明的公證書。
 
修正草案中指出,這是參考陸委會相關函釋,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指的「原籍」,是指不能保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包含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等足以表彰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的證明,避免實務上存在大陸地區人民於放棄(註銷)大陸地區戶籍後,仍申領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因而造成兩岸身分認定混亂,因此配合將喪失原籍證明」修正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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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黃婉婷/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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