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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扣除額12.8萬違憲 林若亞感謝法官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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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偉信、王姿琳/台北報導

名模林若亞11年前申報所得稅時,將治裝費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必要費用扣除,遭國稅局以她領經紀公司薪水,屬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林打官司討公道,法官認為有爭議聲請釋憲。大法官昨作出745號解釋,認定國稅局不允許薪資所得者,比照執行業務者列舉扣除作法違憲。

藝人林若亞表示,案子釋憲成功,她很開心,很感謝大法官有這麼公正明智的判決

差別對待 違反平等權

財政部表示,既然大法官解釋已經做成,財政部就會著手檢討,並參考國外作法,調整現行薪資扣除額定額扣除方式。關鍵在於「額度夠不夠」,如何給予更合理的扣除方式。大法官會議認為,現行稅法只要被認定是執行業務的獨立性工作者就以列舉扣除,其他薪資所得者則不能適用,被國稅局核定是前者就宛如中頭獎享受大幅度的扣除額,但不幸被認定是薪資所得者就不能扣除,是「差別對待」,違反平等權。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解釋,大法官會議認為基於課稅需求,將申報者劃分成執行業務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兩類,是有其必要性,但只允許前者列舉支出進行所得扣除,卻禁止薪資所得者列舉扣除,就是對課稅民眾進行差別待遇,違反憲法平等權。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進一步舉例說明,大學教授教書一年賺120萬元,但他為了準備教材自掏腰包20萬買書,依目前稅法他是被認定為薪資所得者,只能在計算所得淨額時扣除12萬8000元,依釋憲結果,往後修法應讓他可先扣除20萬的買書費用,再核定稅率。

薪資所得 應列舉扣除

法界表示,過去這類釋憲案都不被受理,此次大法官作出違憲解釋可說重視一般民眾權益及公平性,並將造福所有受薪階級,但什麼是可「列舉」扣除的費用,是否包括上班開車的油錢、交通費等,有待稅務機關再訂出一套標準。

這起釋憲案起因於,凱渥前名模林若亞2005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收入30萬全花在治裝等支出,等於沒賺到錢,因此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但國稅局認為她是領取經紀公司薪水,屬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扣除。

先進國家 也未一刀

切林不服向桃園地院提出訴訟,法官錢建榮認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有爭議,主動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現行薪資扣除額每人最多只能扣除12.8萬,而不論其薪資多寡。

根據先進國家稅法規定,有按薪資所得一定比率扣除者,如日韓兩國;也有依必要費用可列報減除者,如美加德星等國,但為避免浮濫申報,有些國家也有「天花板比率」的設計。

大法官決議 2年內修法

大法官會議雖未指明未來稅法應如何修改,但認為應該要讓勞工等薪資所得,如有類似執行業務所得的必要費用,只要能列舉,便可扣除後申報,財政部應在2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大法官們也憂心現行稅制長期存有缺失,致稅基流失、財富分配不均,呼籲相關單位應重視,貫徹租稅公平原則。聲請釋憲的錢建榮法官也相當開心地希望財政部盡速完成修法,解決不合理的稅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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