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依晨/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納入「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納稅,期間不得超過3年。
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並將「經濟弱勢者」也納入規範。(截取自維基百科)
不過法案另外增訂,包括天災、事變、不可抗拒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由財政部認定。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因天災、事變或遭重大財產損失,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款,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3年。
今日三讀通過條文將「經濟弱勢者」也納入規範,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認定實施辦法,讓申請延期範圍對象常態化。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在不洩露納稅義務人姓名下,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稅捐機關可提供資料給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教學、研究使用,此外,也可提供給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作為監督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