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百貨公司為了刺激民眾消費或鼓勵加入會員,常常使出各種消費誘因,例如滿千送百的附贈禮券、積點或提供保固服務等促銷活動。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稅務上,銷貨附贈禮券的相對收入必須在銷售時認列,不能等到消費者使用禮券時才列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隨銷貨附贈禮券收入是否能夠列入遞延收入,在財報上及稅務上處理不同。在稅務認定上,銷售貨物與勞務與附贈禮券、獎勵積點為一筆交易,其附贈部分的收入在銷貨時就已實現,因此營利事業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時,記得要將禮券等附贈部分收入,認列為銷售收入。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百貨促銷附贈禮券,同步認列銷售收入。(國稅局/好房網資料中心)
國稅局表示,等到客戶之後以禮券、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時,屬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的銷貨折讓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