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被繼承人死亡後配發的股利,是否應併入遺產申報,必須依據除權息基準日而定。國稅局指出,若除權息基準日在死亡日前,就必須併入遺產課稅;若在死亡日後,則屬於繼承人所得,必須計入繼承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所得稅報稅季來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期接到民眾詢問,若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上市公司股票,死後所配發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是要報遺產稅還是綜合所得稅?國稅局對此回應,必須依據股票發行公司公告除權息基準日而定。
被繼承人死亡後配發的股利,是否應併入遺產申報,要依據除權息基準日而定。 聯合報系資料庫
舉例而言,甲君與乙君持有A上市公司股票,A公司公告除息日為2018年6月30日,並於同年7月30日發放現金股利,甲君在2018年7月10日死亡,因甲君死亡前已參與除息,因此該股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而乙君則在2018年6月20日死亡,由於A公司除息時,繼承事實已發生,則該股利屬乙君繼承人之所得,應歸課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次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