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行政院拍板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採乙案,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信表示,適用綜所稅稅率40%股東,應選擇按股利所得26%分離課稅;適用20%以下的股東,應選擇股利所得合併計稅,並使用8.5%股利抵減稅額。
財政部長許虞哲(左)、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昨天在立法院,針對稅改提出意見
至於適用綜所稅稅率30%的股東,該選擇分離課稅或合併計稅,應視股利所得金額是否超過200萬元而定。
乙案二擇一是指股利所得按稅率26%分離課稅;或採合併計稅並使用股利所得8.5%的股利抵減稅額,但每一申報戶以8萬元為限。林宜信表示,若股利超過200萬元,應選擇分離課稅較為有利。
她舉例,適用綜所稅稅率30%的股東申報210萬元的股利所得,若採用分離課稅,需繳納稅額54.6萬元(210萬元*26%),相較於採用合併計稅需繳納稅額55萬元(210萬元*30%-8萬元)的情況下較為有利。
反之,若股利小於200萬元,應選擇合併計稅較為有利。
舉例來說,適用綜所稅稅率30%的股東申報190萬元的股利所得,若採用分離課稅,需繳納稅額49.4萬元(190萬元*26%),相較於採用合併計稅需繳納稅額49萬元(190萬元*30%-8萬元)的情況下較為不利。
此外,採用乙案下的合併計稅方式時,因股利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是以每一申報戶為單位,在考量是否申報受扶養親屬時,需將上述限額列入考量。
例如若該申報戶的股利所得超過94.1萬元,已達8萬元抵減限額時,可考慮將受扶養親屬中有較高股利所得者獨立申報,試算多出8.5%抵減金額與該受扶養親屬的股利所得與免稅額、標準、列舉扣除額的差異影響,作出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