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谷楨/台北訊
財政部日前公告,為吸引民間資金參與都市更新建設,修正「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未來業者必須檢具地方政府的成果備查函為證明文件,而申請期限也從6個月延長為1年。
財部公告將修正都更投資抵減法。(截取自維基百科)
「都市更新條例」第4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的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得按其投資總額20%範圍內,抵減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抵減之,而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由財政部會商內政部訂定。
財政部為推動此項租稅優惠措施。依據上述條文的授權,2000年訂定發布投資抵減辦法,明定都市更新事業投資抵減的適用範圍及相關申請程序,2009年並進行檢討修正,持續協助推動都市更新建設。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配合推動都市更新業務實務運作需求,日前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有二:一、 參照內政部頒布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日的解釋令,分就各項都市更新實施方式,訂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日的認定基準,明定:1.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以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為準;2.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者,以使用執照取得之日為準,以便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
二、配合「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有關「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6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的規定,增列成果備查函為申請時適用投資抵減應檢具的證明文件,以確定實施者確已完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也走完前端程序,並將申請期限由6個月延長為1年,提供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更寬裕的文件準備時間。
財政部強調,「都市更新條例」第49條的立法目的,希望在此辦法修正補充申請程序的規定後,更能配合都市更新業務實務運作的需求,落實租稅獎勵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