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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權益受損 內政部:租屋務必使用新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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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鄭媁/綜合報導
 
為提供租賃雙方更全面性的保障,內政部今提醒,民眾在租屋簽約時,務必選用內政部2020年公告的住宅租賃契約書,以明確規範電費計收方式、租賃雙方修繕責任及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等事項,可降低租賃爭議及糾紛。
 
此外,內政部呼籲印製及銷售通路業者,主動回收及下架舊版契約,並將持續督請各地方政府,加強市售住宅租賃契約書訪查,若經輔導而未改善者,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

 

內政部2020年公告的住宅租賃契約書。圖/內政部提供
內政部2020年公告的住宅租賃契約書。圖/內政部提供

 

內政部表示,新舊版住宅租賃契約的權益保障差異相當大,新版契約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如明定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費額都不能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另房客如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的需要,經醫療機構出具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者,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
 
此外,也規範房東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調漲租金;且不得限制房客遷入戶籍、申報租賃費用支出及負擔出租人應負擔之稅賦;房客部分,則不得擅自變更作非住宅使用、妥善保管使用租賃住宅、轉租前經房東同意並於轉租後30日內通知出租人等,以衡平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提升住宅租賃雙方權益的保障。
 
內政部說,依消保法規定,簽訂的租約內容若違反不得記載事項,違反部分無效;應記載的事項,若未載明於租約中,仍視為構成契約內容,承租人簽約時如發現有不符規定的條款,可要求修改,如出租人拒絕,得檢附事證向地方地政機關及消保單位提出檢舉,經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依法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請出租人多加留意,以免觸法。
 
內政部指出,新版住宅租賃契約書,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網站公告之通路門市及印製商購買,或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下載電子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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