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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台北買房!男友勸她「先賣婚前房產」 網見存款:算盤打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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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情侶有共識結婚,通常會開始考慮買房,近日一名女子表示,男友希望她賣掉台中的房子,一起到台北重新買房,並提議存到頭期款前,可先同住公婆家,她越想越不對勁,因此上網求助,網友一看收入背景直呼「男友很會算」。
 
該名26歲女子在Dcard結婚版上指出,自己在台中有穩定工作,居住一間約1000萬的兩房一廳,目前房貸還剩下400多萬,不過男友希望她上台北一起打拼買房,首先賣掉台中的房子當作一部分頭期款。

 

男友勸原PO賣掉台中房,再到台北重新買房。示意圖/photoAC
男友勸原PO賣掉台中房,再到台北重新買房。示意圖/photoAC

 

女子透露,男友目前存款約10萬,而她自己月收扣掉房貸及生活費,每月僅存2.5萬,評估兩人無法負擔台北的高房價,她建議男友不如一起在台北租房,台中的房子就收租,但遭到男友回絕:「在台北租房浪費錢,住我家就好」、「那間賣掉不是很多錢嗎?」、「妳這樣存錢很慢」。她越想心裡越不平衡,為什麼要她放棄原本的工作、資產、家人,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還要在存到台北高房價頭期款前跟公婆住?
 
網友紛紛勸阻原PO別賣房,「男友算盤打真好」、「把婚前個人財產賣掉,打算結婚重新買房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你男友這心思很會喔」、「不要做傻事啊!男友存款才10萬元,不要說台北了,連其他非五都縣市的房子都買不起了,然後還要你賣現有的房子當頭期&讓你住婆家,叫他做夢比較快」、「覺得男友跟公婆都想佔妳便宜,存款才10萬,買房根本天方夜譚」。
 
永慶房屋契約部資深經理陳俊宏曾說明,情侶兩人在婚前買的房子,若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就屬於個人特有財產,即使結婚後,也不屬於夫妻法定財產制下的婚後財產。相對的,結婚後才買的房子,就算只登記在一人名下,房屋屬於夫妻法定財產制的婚後財產,雖然房屋登記人,不需經另一半同意可以處分房子,但是在婚姻關係消滅時,現存之婚後財產,另一半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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