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租屋族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契約為保障自身權利的重要依據,就有租客抱怨長租25年,房東說好不賣房,某天業者卻突然上門要他搬家,讓他感到措手不及。
租客匿名投稿至臉書粉專,描述自己承租整層住家長達25年,房東先前表態只讓房仲業者做業績並不賣房,「今天房仲突然來家裡敲門,很不客氣的說收買方10萬,然後叫我們半個月把這邊全部清空,讓他好賣?」
此貼文曝光,網友紛紛表示「租25年,要人搬走也要時間吧!」、「看來房東讓仲介幫他演黑臉了」、「房仲只是替房東說出他想說的話而已,實際上是房東想逼退你們啦」。
許多人建議原PO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買賣不破租賃啊,除非不續約,不然你不理房仲也無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即便賣了租約也是跟著轉移到新房主手上」、「要你清就是要解約,看看契約期限到了沒?而且要搬通常提前一個月通知,期限內的話,屋主要賠一個月房租」。
內行人提醒,雖基於買賣不破租賃,但需注意不適用之情況,『要看租約喔~通常住了這麼久,可能會因為嫌麻煩而沒有簽新租約,這樣就會成為「不定期租約」。買賣不破租賃是正確的,但是也要看租約有沒有公證,如果沒有公證,超過五年的租約或不定期租約,不受「買賣不破租賃」的限制。所以,買賣不破租賃不是天王條款,還是要看兩邊租約怎麼打、有沒有公證。』
事實上,根據民法第425條已明定相關規則,崔媽媽基金會指出,「買賣不破租賃」即租賃關係對新屋主仍然存在,租客仍得使用至租期屆滿。若房東請租客先行遷離,因是希望有個單純的環境較能順利的將房子賣出。租客如果不願遷離,則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
崔媽媽提醒,房東若將房屋出售,租客請確定自己的押金是否已順利移轉給新屋主,並向新屋主提示租約以明權利義務。若是願意配合房東搬離,則可看看租約中針對提前解約事項的罰則或和房東協商搬遷的相關事項。
崔媽媽表示,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超過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上述權益「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