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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移轉不實切結遭檢起訴 法院認定「未登載公文書」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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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宗祐/嘉義報導
 
嘉義林姓男子出賣共有土地與林女沒有通知共有人,切結不實內容遞件地政機關完成登記,被檢方依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提起公訴。法官認為,切結內容僅供地政機關審核參考,並未實際登載於地籍資料等公文書上,不構成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林男、林女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林男為嘉義縣番路鄉某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將持分出售予林女。依土地法規定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買權,林男卻未實際通知其他共有人,仍在切結書中填載「已通知且視為放棄」的不實內容,並由林女持該文件向竹崎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移轉,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土地移轉不實切結僅具債權爭議,嘉義地院判決兩名當事人無罪。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土地移轉不實切結僅具債權爭議,嘉義地院判決兩名當事人無罪。圖/本報資料照片

 

林男表示,當時因債務問題急需資金,才欲出賣其名下位於番路鄉的土地持分予林女。雖然他明知依土地法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需通知其他共有人,他僅口頭告知部分鄰居與長輩,並未書面通知人在台北的告訴人。隨後,林男在土地登記申請書的備註欄位切結「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並由林女遞件完成移轉登記。
 
法院審理,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成立,前提是公務員必須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然而,根據土地登記規則,出賣人簽署的優先購買權切結書,僅是地政機關受理登記與否的審查要件,地政人員並不會將這段切結文字轉載於土地登記簿或謄本上。
 
又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屬於債權性質。即便出賣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僅產生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影響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效力。由於地政機關的職掌事項僅限於所有權變動的原因與權利人資訊,不包含切結書內容,在缺乏「登載行為」的事實下,難以認定林男與林女有刑事犯罪,故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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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李宗祐/嘉義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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