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綜合報導
為促進陸客來台觀光,內政部昨(29)日部務會報通過,陸客來台觀光應備存款由20萬元調降為10萬元,同時新增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120天等規定,預計最快明年初上路。
「陸客不來了」成為觀光業惡夢,為吸引陸客來台觀光,內政部今年5月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昨日於部務會報通過,預計還要報行政院核定,以及後續法制作業期間,最快今年底、明年初可以正式上路。
陸客來台觀光應備存款由20萬元調降為10萬元。(圖/擷取自pixabay)
內政部移民署表示,這次修正辦法兼具促進觀光、加強管理兩大目的,並邀集相關機關、旅行業者溝通。這次修法放寬申請來台觀光應備存款條件,由新台幣20萬元調降至10萬元。同時,增加陸客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澳洲、紐西蘭、韓國及歐盟申根等國家之有效簽證,也可取代財力證明。
此外,過去曾發現陸客來台觀光卻從事其他行為,如打工等,為加強管理,這次修正草案中也增訂陸客來台觀光,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12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