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袁延壽/台北報導
台北市決定推動容積銀行,為減少現有容積買賣掮客反彈,北市都發局長邊泰明說,新法規公布後,現行制度會有3年落日緩衝期限,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歷史建築等送出基地,仍可獲得容積;但接受基地以現行制度取得的容積,不得超過容積移入量的50%。
台北市決定推動容積銀行,現行制度會有3年落日緩衝期限。(好房資料中心)
都發局指出,以接受基地來說,如果可購買40%的容積移轉移入量,在法條通過3年的落日期限內,只能向民間購買50%容積移轉,剩下的50%須以繳納容積代金取得。
民間出售容積業者在3年落日期限內,仍可透過買進歷史建築、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取得容積移轉,賣給開發商。
但3年落日期限過後,只有歷史建築、古蹟可換得到容積移轉,所有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就無法取得容積移轉,也就是說,未來「道路換容積」將成歷史。民間容積移轉出售業者,只能透過買入歷史建築、古蹟來取得容積移轉來出售給開發商。
至於開發商,在落日期限過後,可以100%向容積銀行購買容積移轉,或透過歷史建築和古蹟換容積的方式,來取得增額容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