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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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表示,針對已清查之既有公共建築物若未在改善通知函訂定期限內改善完成者,將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規定,對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嚴格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內政部營建署曾於98年及99年增修建築技術規則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專章,分別將補習班、便利商店、一般觀光旅館、加油站等納入公共建築物的適用範圍。其中便利商店,工務局已連續3年委託台南縣建築師公會清查原縣轄區內31區之便利商店達307家,原市轄區內6區之便利商店亦已清查達246家。
另外,加油站由市府經發局提供之清冊總計轄區內有311家加油站,目前已有中油東門路加油站及大同路加油站兩家門市已改善完成,工務局亦將於11月底召開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會議,督導加油站業者提具體改善計畫及期程。
工務局指出,便利商店及加油站均計畫於明年底前(102年底)全部改善完成。今年度第四季,工務局亦配合民政局舉辦之里活動中心評鑑、衛生局舉辦之護理之家評鑑進行重點清查,區立老人文康中心則配合內政部老人福利設施修繕及充實設備專案計畫進行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竣工勘驗。明年度計畫改善之其他既有公共建築物類組尚包括:電影院、寺廟、及區立圖書館等。
工務局強調,已清查之既有公共建築物若在期限內未完成改善者,將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至於已改善完成之既有公共建築物,工務局亦將進行不定期抽查,如發現有擅自變更使用或不符合無障礙設施相關規定者,亦施以相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