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黃宣翰/綜合報導
台南市女子阿美(化名)與先生於1989年1月間結婚,兩人沒有生育子女,婚後2年多,先生突然留下紙條後不告而別,迄今27年來杳無音訊,阿美去年底因需申請低收入戶補助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竟發現戶籍下多了一名女孩,才發現先生離家後與她人通姦生女,她認為先生惡意離棄,向台南地院訴請離婚,法官判准,全案可上訴。
阿美主張,她於1989年1月17日與先生結婚,兩人沒有生下子女,先生於1991年3月26日突然留下紙條後不告而別,至今未曾與她聯絡,也不知道先生的行蹤,迄今已27年多。她去年底因需申請低收入戶補助,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竟發現戶籍名下多了一名女孩,才發覺先生離家後與人通姦並於1993年9月2日生下一名女孩。
女子向台南地院訴請離婚,法官判准,全案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片)
阿美認為,先生約27年前未經同意拿走她私人財產,留下紙條後離家出走,她為尋找被告下落,曾於1991年3月29日登報尋人,迄今仍未見先生返家,顯見有惡意遺棄而拒與她同居,甚至於與他人通姦而生下一名女子,兩人空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難以維持婚姻,且肇因實歸責於先生,於是向法院訴請離婚。阿美的先生則未出庭。
法官認為,阿美先生離家後行方不明,拒絕與妻子同居,屬於惡意遺棄妻子,妻子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訴請離婚,即屬正當,依法應予准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