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俊智/桃園報導
桃園一家拖車公司把大貨車停在路邊一般汽車停車格,車頭又超出車格占用畫紅線路段,3天被開13罰單,罰款總計8400元,但公司林姓負責人不服,興訟主張收費員有停車繳費單,以為這樣停沒問題,所以沒有移車。不過,桃園地院認為停車付費與違規停車是兩碼子事,最後判他敗訴。
判決指出,該拖車公司去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將大貨車停在一般汽車停車格,車頭又超出車格占用紅線路段,被員警依「停車車種不依規定」、「停車位置不依規定」和「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等違規事項舉發,各罰600元到1200元,總罰金8400元。

拖車公司林姓負責人不服,興訟主張之前也都這樣停,有收到繳費單,自己也依規定繳費,因此以為可以這樣停。此外,貨車停在停車格內,沒有影響人車通行,如果違規,員警也可以電話告知移車,結果是連續舉發,13張罰單已影響生計,希望撤銷罰單。
法院調查,拖車公司的貨車停放處是專供小型車停放的停車格,未依規定占用車格事實明確,其車頭也確實超出車格占用紅線路段,也是違規。
法院認為,駕駛人有遵守標誌、標線和號誌指示的義務,不能憑個人認知或價值決定遵守與否,否則將使交通秩序大亂。
此外,拖車公司雖主張停車期間有收到繳費單,以為在該處停車沒問題,但停車費是駕駛人使用停車格而負有繳費義務,與違規停車受罰情節有別。拖車公司不能以有收停車費就主張合法停車,否則政府針對不同車種畫設專用停車格、盡力完善交通規畫的意義就不存在,因此駁回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