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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消失的不只情人節 也包括房屋稅!?

#多空 #租售 #房屋稅 #增編門牌 #房屋現值
工商時報 鄧輝鼎寰瀛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會計師/專文
 
去年國片「消失的情人節」近日意外因劇情與跟蹤、騷擾相類而引起熱議,然而情人節會消失的畢竟是虛構的電影劇情,但現實生活中,房屋稅卻真實地消失了!?最著名者為幾年前某直轄市市長參選者的家族公司,將公司所有提供予學校做為學生宿舍的房屋,透過增編門牌方式,使每戶現值低於10萬元,規避房屋稅。
 
行政院第3748次會議110年4月22日討論通過「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將限自然人持有且全國以3戶為限。
 
為避免房屋所有人利用低價條款避稅,財政部提出房屋稅修正草案。圖/中時報系資料照片為避免房屋所有人利用低價條款避稅,財政部提出房屋稅修正草案。圖/本報資料照片
 
現行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換言之,如符合住家用及現值10萬元以下,就可以免徵房屋稅,沒有戶數上限,且所有權人不限於自然人亦包括法人在內。該規定之立法意旨是為了要照顧經濟弱勢的低收入戶減輕其負擔,並兼顧地方財政收入。現值在10萬元以下之房屋,通常較小或較老舊,因此能享有免稅優惠。然而,法人能稱的上經濟弱勢?擁有4戶、5戶以上,能算是低收入戶?此外,房屋老舊取決於時間而非人為因素可得介入,但房屋大小則得化整為零
 
有鑑於此,財政部為避免房屋所有人藉編釘或增編房屋門牌號碼,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出租獲利,適用低價房屋免稅規定,就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規定,修正排除非屬自然人(如:法人)持有者之適用,且自然人持有全國以3戶為限,並配合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增訂上開修正條文,自110年7月1日施行。另同時修正房屋稅條例第12條,明定房屋稅徵收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及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
 
●修法後自然人才擁有超過3戶者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4項草案,定明自然人持有現值在10萬元以下之住家房屋,應於全國合計超過3戶之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免徵。例如,甲原持有已適用免徵房屋稅之住家房屋A、B、C,110年8月31日增買現值10萬元以下之住家房屋D,如未於110年9月30日以前申報擇定適用免徵之房屋,則維持A、B、C免徵;如甲於110年12月向D屋當地主管稽徵關申報適用免徵房屋變更為A、B、D,則D屋自110年12月起始可免徵房屋稅。
 
●修法前自然人已擁有超過3戶者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5項草案,如修正施行前已持有超過3戶者,應於110年7月31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免徵之房屋,屆期未申報者,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從優擇定,但納稅義務人得於111年6月30日以前申報變更,追溯自110年7月1日起按擇定房屋予以免徵。倘納稅義務人申報擇定後申報變更,或於111年7月1日以後才申報變更者,均自申報當月份起按自行擇定房屋予以免徵。至於私有房屋持有戶數之認定、申報程序、從優擇定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草案係規定則授權由財政部訂定相關子法,以作規範。
 
在實價登錄2.0、房地合一2.0後,登場的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能否達成行政院所稱之健全房地產市場目的,雖尚待觀察,但就防堵漏洞及減輕低收入者負擔考量的方向,應值肯定,至於是否能如預期110年7月1日上路,則待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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