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News記者李梅金/台中報導
違規工廠合法化,再開一扇門;日前立法院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延長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登記時間,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符合環保、消防、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104年6月2日前提出相關文件向各縣市府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台中市政府經發局表示,已規劃自3月11日起於大甲區公所等8處辦理8場說明會,呼籲未申請業者儘速辦理。
經發局這八場說明會包括:3月11日在大甲區公所、12日在大肚區公所、14日在大雅區公所、17日市政陽明大樓、18日中港市政惠中樓、20日沙鹿區公所、21日太平區公所、27日下午大里工業區。
經濟部近年推動未登記工廠輔導,實際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的業者卻有限,為使更多未登記工廠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立法院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延長輔導及補辦登記期限,對於97年3月14日前既存的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於104年6月2日前提出相關文件可向市府提出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只要符合消防、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的工廠於109年6月2日前,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都市計畫法第79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使用及建築法第86條第1款、第91條第1項第1款等處罰規定,並適用申請外勞及經濟部相關輔導優惠措施,不用擔心被檢舉,可安心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