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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阻逃生」高雄婦樓梯堆雜物判3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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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李姓婦人前年起涉將撿拾的資源回收物,推在社區大廈3至5樓的樓梯間等處,其他住戶無法通行,為此還成立管委會要求清理,但遲未改善最後對她提告。一審認為,雜物已完全阻塞逃生通道,災害發生根本無法逃生,依公共危險罪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判決指出,居住高雄前金區一處社區大廈的李姓婦人(63歲),平時從事撿回收,2018年12月11日至26日之間,於3樓至5樓的樓梯、樓梯間、4樓公共陽台等處堆積雜物,阻塞逃生通道。
 
高雄李姓婦人前年起涉在社區大廈3至5樓的樓梯間等處推雜物,高雄高分院認定完全阻塞逃生,依公共危險罪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聯合報系資料照
高雄李姓婦人前年起涉在社區大廈3至5樓的樓梯間等處推雜物,高雄高分院認定完全阻塞逃生,依公共危險罪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聯合報系資料照
 
管委會楊姓主委作證指出,李婦的住家是她兒子的,平時她在居住,卻於樓梯間等公共空間堆置私人回收雜物,起初住戶們麻煩李婦將堆積物搬走,她還回應那些東西是她財產,他們不能動,否則要告偷竊;當地的白姓里長也證稱,好多次社區住戶反映堆積雜物,或撥1999專線,到現場察看確實有堆積狀況。
 
不過李姓婦人不承認阻塞逃生通道,辯稱樓梯間有些東西是她的、有些則別人的,她遭到住戶聯合起來對付、栽贓。
 
法官勘驗照片,認定雜物都是在李婦住家門口延伸的不遠處,且已達完全堵塞程度,幾乎沒有空間可供人通行,不採信她的辯詞,考量她沒有知錯認罪,依犯阻塞集合住宅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其他住戶之生命、身體罪,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李婦另請求緩刑但未獲同意。
 
李婦上訴堅稱管委會栽贓她,檢察官上訴則指近期社會上火災頻傳造成重大死傷,她推積雜物的行為假如發生火警、天災地變,住戶根本無法逃生,後果不堪設想,且未見改善,嚴重影響出入安全、惡臭難聞,不宜輕縱;二審合議庭認為判3月徒刑適當,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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