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蘇彥菱/整理報導
房子動輒上千萬元,儘管是再親近的人,仍會因此而撕破臉!最近有一件個案,兄妹因為房屋借名登記而大打官司,最終法院認為哥哥未能充分舉證「借名登記」判其敗訴定讞,須返還房屋給其妹。為了避免日後借名登記的「人頭」主張房屋所有權,建議做好以下3件事情以自保。
借名登記有風險。(好房資料中心)
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與對方約定,將自己財產以對方名義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及處分財產,登記名義人僅為人頭。借名登記乃「無名契約」,是民法規定有名稱的27種契約以外的契約,其性質與「委任契約」類似,不論是口頭約定或書面契約都可成立,實際所有權人可隨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
由於借名登記而起的糾紛屢見不鮮,專家建議財產所有人可用以下3種方式自保:首先,最好雙方事先立下借名登記的契約,或要求對方寫「承諾書」、「切結書」,否則就是要「舉證」有借名登記的關係存在,諸如當初購買房子的貸款文件、房屋稅與地價稅的繳款書、房地所有權狀也歸你所保管、長期居住等事實,或由你出租該房產給他人並收取租金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