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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戀時買屋送女友 分手後得靠「舉證」取回

#買屋 #買房 #借名登記 #共同登記 #中古
好房網News編輯中心/綜合報導
 
情人分手,送過的禮物要不要得回來?新北市一名男子在熱戀時買了一間房子,登記在女友名下,後來兩人情變分手,男方想取回房屋所有權被拒,因此對簿公堂。後來因男方買房的資料俱全,證實的確出資也是房屋實際的所有權人,房屋是「借名登記」,法官判還給男方。
 
談戀愛時說好的房產,分手時拿不回來要怎麼辦,專家建議還是「共同持有」最有保障。(好房資料中心)
情人夫妻結婚 房貸購屋成家(大刊頭)
 
台灣現行法制不動產採登記主義,房子登記人是可以處分資產的。像這起情侶購屋案例,男方出資登記在女方名下,照理說是無法取回所有權。不過有幾種方法可以避免:
 
1.共同登記
 
情侶購屋通常會有貸款和資金的考量,房仲業者表示,此時可以由經濟條件佳或工作穩定的一方來貸款,或者兩人互相作保,但是記得房子一定要登記在兩人名下,也就是所謂「共同登記」,未來分手想出售房屋時,才能保障雙方權益。
 
2.預告登記
 
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男方名下已有房產,情侶不方便共同登記,地政士建議,可以設定「預告登記」,約定好未來只要房屋有出售、貸款事宜,都需要雙方同意,不得由任一方單獨行使。
 
3.借名登記
 
所謂借名登記,就是出資方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追討所有權時,必須出具購買房屋ATM轉帳或匯款明細,還有房貸繳款明細,以證明自己是所有人。就像新北市這起個案,因為男方提供詳細的存摺影本、當時買賣的房仲也出庭證明、另外還有幫忙出租房屋的朋友作證,才讓法官取信是「借名登記」,成功拿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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