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徐養齡/竹市報導
新竹縣林姓男子去年騎機車在被警方攔下,告發他未戴安全帽並當場開單,林不服打行政訴訟官司,警方雖強調有2名員警目擊林男違規,卻被法官抓包寫錯違規車型及地點,執法顯有瑕疵,判罰單撤銷。
林男指控,去年8月晚間他騎車途經十興路及嘉豐路口,遇到警車將他攔下,警方指他未戴安全帽,但他認為這不是事實,且向警方要求看行車記錄器或監視器,皆遭警方回絕,他認為警方無法出示科學證據,開單並不合理。
寫錯違規車型及地點,判罰單撤銷。(示意圖非本新聞相關/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
開單警方則稱,由於當時警車上行車記錄器故障,才未拍下違規畫面,但當下有2名員警同時目擊林男未戴安全帽騎車的違規行為,無誤判的可能,警方執法並無過失。
法官拼湊事發過程,當時警方發現林男騎車未戴安全帽,遂鳴警笛要求他停車受檢,但林非但沒停還加速繞路,直到嘉興路與十興路二街口,警車趕上並將他攔下,當場舉發他未戴安全帽。
然而離譜的是,警方在該案的職務報告上,竟將林男騎乘的普通輕型機車,誤植為重機車型,違規地點也沒寫對,諸多錯誤使法官難以認同開單沒有瑕疵,縱有2名員警目擊亦然。
此外,警方無法提供行車記錄器畫面,佐證當時林男違規跡證,也未能提出行車記錄器何以故障的理由,在無積極證據的情況下,法院自應做出有利違規人的認定,因此判原處分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