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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頭朝外吃紅單 二審逆轉

#交通 #騎樓 #機車 #停車位 #罰單 #政策

記者曹明正、呂素麗/高雄報導

李姓女子家中3輛機車停在自家騎樓,去年3月被檢舉未依規定車頭朝內、後車輪與外緣切齊,2周挨罰22張紅單、計1萬3200元。李女抗罰一審敗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高巿府訂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1日逆轉改判免罰定讞。

李女今年3月受訪,出示檢舉照片說,機車停在自己家騎樓下卻被開單,這樣合理嗎?(本報資料照片)李女今年3月受訪,出示檢舉照片說,機車停在自己家騎樓下卻被開單,這樣合理嗎?(本報資料照片)

李女昨回應,對判決結果很滿意,她認為,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機車有規定停車方向,當初若乖乖繳錢,也不曉得開罰根本沒依據。

停車方向竟有規定

住左營區的李女,去年3月3至17日,將3輛機車停在自家騎樓,轄區啟文所取締發現,機車車頭未朝內、後車輪未與外緣切齊,開出每張600元罰單22張,其中1輛就開了18張。

挨罰後李女不服,發現開罰依據是「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訴請法院撤銷罰單,並主張不知道有規定機車停車方式,且檢舉照片多張停車角度相同,應屬同一停車行為,舉發超過2次有違一事不二罰。

被告高巿府交通局則指,李女家中3機車確有「不依規定方式停車」,警方開單有據。一審橋頭地院也認為,開罰間隔均逾2小時,依規定可連續舉發,行政罰法另明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判李女敗訴。

22張紅單免罰定讞

二審認為,高市府所頒實施要點雖列明授權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但處罰條例授權可定命令機關為「內政部會同交通部」,並未授權市區道路或公路主管機關可再另外制定補充處罰的規定。

換言之,高巿府訂定要點並無法律授權依據,警方開單自屬無據。依憲法23條「法律保留原則」,即行政機關所定命令不得牴觸法律,且須有法源,判原處分撤銷,李女勝訴免罰確定。

曹明正、呂素麗/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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