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佩均/台中報導
台中快捷巴士(BRT)在前市長林佳龍任內廢止,衍生廠商履約官司,其中1間工程顧問公司依承攬BRT相關專案管理費、文宣品款項,對台中市交通局求償3857萬元;台中地院判交通局應給付953萬元,可上訴。交通局長葉昭甫表示,是否上訴?與律師商討中。
林同棪工程顧問公司表示,已經知道判決結果,會請律師評估後續動作。
葉昭甫說明,台中快捷巴士(BRT)在前市長胡志強任內推動,遭前市長林佳龍惡意中止,針對台中地院一審判決交通局應付952萬6830元給工程公司,他與相關人員和律師商討中,研議是否上訴。
葉昭甫補充,除了上述專案管理訴訟外,台中快捷巴士(BRT)還有機電標的仲裁確認,但因當年未付款,目前廠商也提出法院訴訟。
判決書指出,工程公司主張,和台中市交通局2012年、2013年陸續簽立台中市快捷巴士(BRT)藍線專案管理及後續路網可行性研究及規畫契約書及3次變更協議,後因政策變更停止執行,交通局2016年終止全部契約。
公司認為,台中市府拒不給付專案管理費第二期款、文宣品款、增加服務費用,及土建管理費用等,向交通局求償3857萬5770元。
交通局抗辯稱,第二期款扣罰金額可歸責於工程公司,文宣品也是對方沒依約提發票、實務照供驗收,也爭執其餘服務費、土地建管費的計價程序,主張全部駁回。
台中地院審酌,工程公司就專案管理費用第二期款求償484萬2843元,因部分工程有疏漏或品質不佳,而由交通局扣罰38萬2911元,扣除剩451萬1016元為有理由。
法院也發現,公司2016年有檢送文宣品資料,經交通局開文宣品請款文件審查協商會議,可見公司也提發票經交通局逐一核實,認為公司求償文宣品188萬1273元、土地費313萬4541元均有依據,但求償服務費2,588 萬3911元,計算缺乏依據不予採信。
法院審理後,加總專案管理費第二期款、文宣品及土地費,共判交通局應給付工程公司952萬68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