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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有規約」就可排除女系繼承 婦團遺憾釋憲留後門

#地方 #憲法 #祭祀公業 #女系繼承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作出202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判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第2項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但判決僅單純宣告違憲,並未宣告規定失效。婦女新知基金會晚間聲明,呼籲大法官宣告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以及第2項的規定違憲,並同步檢討釋字728號解釋。
 
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出嫁的女兒無資格,有民眾認為這違反憲法平等權、結社權、財產權和契約自由,聲請憲法法庭解釋。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和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張永宏(右)說明「祭祀公業派下員性別平等」案判決。記者王宏舜/攝影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和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張永宏(右)說明「祭祀公業派下員性別平等」案判決。記者王宏舜/攝影

 

 
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雖然肯定本號判決,但遺憾沒一併處理釋字728號解釋留給祭祀公業抗拒性別平等的寬敞後門,因為祭祀公業只要「自訂規約」,即可合法化父系繼承的既定利益,且永久排除女系子孫的權利,藐視憲法保障的性別平等原則。
 
大法官黃昭元與許志雄於部分不同意見書、詹森林的協同意見書中主張釋字第728號解釋應作成違憲解釋,黃瑞明在協同意見書指出釋字第728號的結論應變更,但都未成為多數意見。司法院解釋,因原因案件都是「無規約」的祭祀公業後代所聲請,因此「有規約」部分未納入審理範圍。
 
婦女新知也籲請內政部與立法院,針對大法官已宣告違憲的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應按判決意旨盡速提出修法草案並檢討相關行政規定,修正祭祀公業條例以納入女系子孫同等享有派下權的規定,而不是坐等女系子孫個別爭取派下員資格,避免在此期間祭祀公業即訂出規約排除女系子孫,規避本號釋憲結果。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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