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楊濡嘉/綜合報導
台南市仁德區成功里長鄭晴收到高雄市交通局的停車費催繳通知,打電話查詢後「認為」其中有一筆是2007年2月間未繳的停車費30元和罰金300元。高雄市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今天查看資料後表示,鄭晴的那張催繳單,應是今年4月21日停車未繳的費用,不是2007年的未繳費單。
高市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主任許晉嘉說,停車費催繳單的停車日期在催繳單的背面,有些人會漏看;據鄭里長給媒體看的單據內容查了一下,應是今年4月21日未繳的收費單。
台南市仁德區成功里長鄭晴而20日時收到高雄市交通局催繳通知。(圖/鄭晴而提供)
許晉嘉表示,鄭晴打電話到停管中心詢問時,中心人員是有提到2007年2月間一張未繳的收費單,但那張收費單已經完成催繳作業,也早在當年就寄催繳單給車主,但車主到今天仍未繳清,礙於高雄市停車收費辦法規定,催繳作業只做一趟流程,不能連續處罰,所以車主雖未繳停車費和罰款,交通局也不會再次寄催繳單,只在鄭晴詢問收到的那張罰單時,順便告知有一張2007年2月的停車費及罰金尚未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