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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2項不符⋯房屋稅優惠稅率就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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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為打擊囤房族,財政部2014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住家用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使用者,適用1.2%優惠稅率,不符此條件則適用1.5%至3.6%的稅率。

要適用房屋稅最低稅率,必須符合關鍵2要件。(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101鳥瞰台北市政府。(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財政部指出,房屋稅優惠稅率採全國總歸戶3戶為原則,是考量夫妻因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因素有分住二處的需要,又為避免有心人士規避稅負,因此明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屬自住的房屋,全國以3戶為限。

不過,民眾若將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使用,即便持有全台3戶之內的房屋,仍應按1.5%至3.6%稅率課徵,不得適用1.2%自住稅率。除此之外,個人房屋出租收入,也應以《所得稅法》將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的餘額,作為租賃所得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民眾可以檢視自己是否符合2項優惠稅率標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在3戶以內,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使用」,若都符合,則可適用1.2%最低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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