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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找房仲「付服務費」不划算?忽略這事更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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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透過房仲租屋要付服務費,許多人覺得不划算,想自行尋找物件,但房仲業者指出,透過仲介尋找租屋,可以針對需求精準媒合,並嚴謹把關簽約流程,更可減少租屋糾紛,未來也較有完整的後續服務與保障。
 
全國不動產總經理藍怡婷表示,根據《民法》第565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仲介費的由來類似介紹費,為不動產業的長久慣例,而一般仲介收取的服務費金額,以1.5個月為服務費最高上限,通常向房東與房客分別收取1個月、0.5個月的租金。
 
房仲可提供精準媒合物件,並把關簽約流程與後續點交,可降低租屋糾紛。圖/取自photoAC
一名靠收租年賺200萬元的房東呼籲同行不該跟租客過於計較。圖/photoAC
 
而若當租約期滿,租客想再續約,是否仍需付給仲介服務費呢?全國不動產特約律師林明正指出,房仲為居間者,屬於勞務契約的一種,當初收取服務費,為針對各種行銷管道曝光、協助帶看媒合等服務付出,在第一次簽約即已收取,而當租約期滿欲續約時,由於仲介無須再張貼廣告、協助帶看,因此當後續沒有提供勞務,即不需再支付仲介服務費。
 
不過,也非如此硬性規定,現在房仲服務多元完整,服務內容可說是包羅萬象,包括協助房東收取租金、修繕電器設備、處理房客各項需求大小事,甚至許多房客從未見過房東本人,都是由仲介出面協助,因此有不少房東在續約時,願意再支付1個月租金服務費給仲介,至於是否能再向租客收取0.5個月的服務費呢?
 
林明正解釋,通常是不會再向租客收取服務費,不過若房仲提供完整多元服務,希望未來續約能繼續向租客與房東雙方收取服務費,尤以高價位租屋、豪宅租賃市場較為常見,可一開始在租屋簽約時,即在訂定契約時研擬,雙方白紙黑字寫清楚,表明每年續約時都要再支出提供勞務的居間人服務費用,若房東、房客也皆同意明定契約,肯定仲介的服務辛勞與付出,較能避免續約時出現是否收取服務費用之糾紛。
 
另外,林明正也提醒租屋除,租屋簽約時,房東房客都要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確認雙方身分,且無論是房東本人、二房東或是委託的房仲,都要出示房屋產權證明、原租賃契約書等證明文件,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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