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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重申:北市不應將地價稅、房屋稅視為社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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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內政部今(27)日表示,對於社宅房地稅賦免徵,在2017年就已是住宅法修法既定訴求,惟為尊重稅捐稽徵法,因此有實施年限之規定,內政部已在今年6月9日第二次修正住宅法刪除租稅優惠次數限制,並已報請行政院延長稅捐優惠至2027年1月12日,讓社宅租稅優惠常態化,因此,台北市政府對於地價稅與房屋稅本不應視為社會住宅成本。
 
台北市議員苗博雅、林亮君等人日前邀請學者、公民團體舉辦「社宅可興辦可持續財務」公聽會,民團質疑北市概估社宅成本,賦稅竟占四分之一。
 
台北市政府對於地價稅與房屋稅本不應視為社會住宅成本。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社會住宅示意圖。圖為明倫社宅/聯合報系資料照
 
營建署發布新聞稿表示,依據現行住宅法第22條規定,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目前依本條所訂自治條例均為免徵,其中租稅優惠年限部分,住宅法已於今年6月9日修正,刪除租稅優惠以一次為限的限制。
 
營建署表示,2017年住宅法修法規定興辦社宅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免,惟基於稅捐稽徵法第11之4條(現為納稅者權利保障法第6條條文),明定實施年限之要求而有一次五年期限之規定。現已依住宅法報請行政院延長租稅優惠至2027年1月12日,後續內政部將持續檢討社宅效能並常態化報請延長租稅優惠,穩健社宅照顧機能,賡續協助弱勢民眾居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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