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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抵用券消費 須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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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營業人為增添買氣,經常辦理促銷活動,若是消費達一定金額,就會發給消費者現金抵用券,下次購物消費時,可以用來折抵購物價款。國稅局表示,在消費者使用現金抵用券消費的同時,仍應照原價開立統一發票,再按銷貨折讓處理。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消費者於促銷活動期間購物,當消費達一定金額時,營業人隨貨附送現金抵用券,因當次購物時,還沒未發生折抵價款,因此營業人仍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等到消費者下次持現金抵用券消費購物時,因營業人已確定給消費者折抵價款,應按銷貨折讓處理,所以要以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另外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該局舉例,營業人辦理促銷活動,推出「消費滿2,000元,可獲現金抵用券200元」的優惠,但現金抵用券不可使用在當次消費,僅限下次消費時使用。若消費者在活動期間購買商品2,200元,結帳時營業人向消費者收取2,200元價款,另外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200元,營業人當次應開立含稅總額2,200元的統一發票給消費者。

而當消費者在下次消費購物時,若是購買的物品價格為1,100元,同時出示現金抵用券200元,則營業人應把該現金抵用券按銷貨折讓方式處理,在開立統一發票的金額欄仍填列1,100元,另外在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200元」,總計欄項則按實收金額,即是折讓後的金額,填上含稅總價900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應多加留意,避免因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遭受補稅處罰。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經稽徵機關通知但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將連續處罰。

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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