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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三法完成三讀 雇主性騷最重罰百萬元

#政策 #性平三法 #性騷 #MeToo
中國時報記者黃婉婷/台北報導
 
MeToo浪潮席捲台灣,立法院臨時會昨日通過「性平三法」修正案,全力打擊「權勢性騷」,明定雇主性騷最重可罰百萬,民事懲罰性賠償最重5倍,並加重其刑2分之1、最長關3年,同時延長申訴期限,若性騷擾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受害人不服調查結果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避免被吃案。
 
繼《性平教育法》於7月28日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昨日順利三讀。
 
立法院臨時會7月31日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前排中)與立委們拉布條合影。圖/劉宗龍攝

立法院臨時會7月31日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前排中)與立委們拉布條合影。(劉宗龍攝)
 
熱映劇《人選之人》在國內掀起的MeToo揭露浪潮,過去隱而不宣的性騷案,多位加害人都是運用其本身權勢,侵害下屬,令下屬不敢報案,這次修法重點之一即為重罰「權勢性騷」。
 
「性平三法」針對權勢性騷可加重處罰,在民事懲罰性賠償,如果是雇主、校長可達3至5倍;權勢性騷行政罰最重可處60萬元,雇主最高可罰100萬元。刑事部分,新增犯下權勢性騷擾罪者將加重其刑2分之1,最重關3年。
 
《性別平等工作法》新增「退避權」,若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調查期間有先停止或調整職務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調整被申訴人職務,若經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雇主知悉結果起30日內,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另外,《性騷擾防治法》明定媒體與任何人不得公開揭露性騷被害人姓名個資,違者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處罰網路揭露的行為人,若經成年當事人同意,或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受此限。
 
在申訴期限上,一般性騷擾案,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或發生起5年)內提申訴;但若屬權勢性騷擾案,則延長為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或發生起7年)內提申訴;不過,被害者如未成年,成年後3年內也可提申訴。若雇主性騷,被害者離職日起1年內申訴,但逾10年就不予受理。
 
對於外界矚目的「師生戀」,《性平教育法》明訂校長、教職員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對成年學生也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發展親密關係,兩情相悅則不在此限。
黃婉婷∕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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