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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稅款不服「申請復查」 財產仍遭禁止處分?稅務局曝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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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新竹縣稅務局先前接獲民眾抱怨,指出已對核定要繳納的稅款不服提起復查,為何名下的財產仍被禁止處分不能移轉?稅務局則表示,即便納稅人提出復查,仍不改欠稅事實,除非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再請地政機關解除這項登記。
 
稅務局說明,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在繳納期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就會被移送到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果對於核定的稅款不服且已依法提起復查,只能暫緩辦理移送執行,但因仍有欠稅,為保全國家的租稅債權,稽徵機關得就納稅人相當於應繳稅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稅務局表示,納稅人針對稅款提出復查,仍不改欠稅事實。示意圖/好房網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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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係指納稅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而言。納稅人雖已對於核定稅款不服且提起復查的救濟手段,但只要逾期仍未繳納,就屬欠稅,稽徵機關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
 
稅務局也提醒民眾,因欠稅而財產被禁止處分登記者,如有財產移轉或貸款需要時,應先行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再請稽徵機關函請相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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