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日勝生向新北市稅捐處,申請「板橋浮洲合宜住宅興建開發案」適用「國民住宅」優惠稅率千分之二,日前則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日勝生前年標得板橋浮洲合宜住宅興建案。(圖/好房資料中心)
日勝生在民國100年標得板橋浮洲合宜住宅興建案,並與內政部簽約取得土地。
翌年,日勝生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該開發案,按「國民住宅」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新北市稅捐處認為,日勝生的開發案是作為合宜住宅,不屬於國民住宅,與土地稅法17條第2項規定不符;日勝生兩度提出優惠稅率申請,新北市稅捐處兩度批示不准。
日勝生因此與新北市稅捐處打起行政官司。但一、二審行政法院都判決日勝生敗訴,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合宜住宅不是國民住宅,新北市稅捐處不准適用國民住宅優惠稅率沒有違誤。
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的減稅規定,僅列舉「國民住宅」與「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二者,並非所有「為照顧弱勢」所興建的住宅土地,都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